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四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四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本院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鳳小字第
六一四號卷內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甲○○之委任狀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之簽
名為偽造文書吸收,偽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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