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0年度秩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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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秩易字第二三號
  移
  被移送人  黃立農
右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馬
警分三字第二三六四九號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二十一日馬警分三字第二三九三九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黃立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黃立農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科處
罰鍰新台幣九千元確定,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
等語。並提出處分書一件、送達證書二件作為釋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賴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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