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О一三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張 世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