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401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О一三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張 世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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