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九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簽賭單伍張、傳真機壹台及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
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