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林根烘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官陳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