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
張繼準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等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5月15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8月15日、同年10月15日、12月15日各延長羈押1次,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