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
張繼準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得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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