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護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338號抗告人乙○○相?對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所為97年度護字第33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之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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