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4號抗告人甲○○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拍字第111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1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㈠敘明對於原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㈡表明抗告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