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被告甲○○
(現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1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97年10月29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乙○○、甲○○後,認被告涉犯行使有價證券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乙○○前有另案通緝在逃,被告甲○○住居所不定,均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因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10月29日對被告乙○○、甲○○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8年1月28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乙○○、甲○○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8年1月19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