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08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審訴字第108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8,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