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81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李少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23日以南縣麻警偵字第09910011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少中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少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99年10月15日10時10分許。
⑵地點:臺南縣麻豆鎮關帝廟28號之2住宅。
⑶行為:出手加暴行於 黎金鳳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李少中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黎金鳳之證言。
⑶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
明書及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
件調查紀錄表各乙件。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