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進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健隆 即戽斗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4,6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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