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文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合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管理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11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99年11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
人 林煌斌 (住臺北市○○路○段○○號4樓),有卷附送達證
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大
同、士林區為0天),算至99年11月25日即已屆滿。而上訴
人延至99年11月2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