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90號
原   告  陳建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和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欲起訴之被告為何人(係
億和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董監事 陳文忠 等、台北縣政府勞工
局人員 陳明義 等及 蔡瑞麟 律師),若為全部之人,應補正全部被
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暨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
等人給付之金額)、陳述(即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上依據及對於
各被告之請求權基礎,各被告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及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
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4、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起訴之被告為何人,亦欠缺訴之
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陳述(即請求被告給付之
法律上依據及對於各被告之請求權基礎、各個被告間之法律
關係為何)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致不知請求之金額及
原因、事實為何。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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