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36號
原   告  莊媄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菊秋范政瑋 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設定等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未於起訴狀載明聲明第二項請求被
告范政瑋塗銷動產抵押權設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車
號0000-00號汽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買賣契約書或相關
文書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及價
額合併計算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