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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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2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蔡弘濱
陳叔瑜
被 告 歐錚汶 原名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4,327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