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   告  杜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2行關於「...按年息百分之17.8
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二行內關於利率之記載為
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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