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嘉弘車業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被 告 莊惠慎
洪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3,286元及自民國90年4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