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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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昭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6年11月15日裁定自同年月2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7年1月17日當庭宣示,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