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宗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