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煥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7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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