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六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
告分別於民國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確定,經合併執行結果,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訊及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
、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在卷
可稽。被告服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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