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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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0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元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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