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六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