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六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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