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四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