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及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
酒精成分測試值高達每公升0.六八毫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