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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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保聖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其轉讓偽藥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