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王志文 相對人 劉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順安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整,約定於103年10月29日償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鈞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文件為證,並經本院於104年11月20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該文已於104年11月26日送達於相對人之住所並為寄存,惟相對人至今未為陳述,且本件聲請並未查有不應准許之事由,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西嶼鄉│合界頭││363│建│││495│1/4││├──┼───┼────┼────┼────┼───┼──┼──┼──┼────┼───────┼──────┤│002│澎湖縣│西嶼鄉│合界頭││364│建│││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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