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保聖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就違反藥事法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違反藥事法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