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騰瑩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169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騰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騰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判決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案號││├─┼─────┼────┼───────┼────────┼──────┤│1│詐欺│有期徒刑│99年5月30日至│臺中地院100年度│101年6月25日││││3月│99年6月3日│易字第2967號判決││├─┼─────┼────┼───────┼────────┼──────┤│2│詐欺│有期徒刑│99年4月10日│臺中地院102年度│106年3月2日││││4月││易字第3751號判決││├─┼─────┼────┼───────┼────────┼──────┤│3│詐欺│有期徒刑│99年6月中旬某│臺中地院102年度│106年3月2日││││3月│日│易字第375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