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170號
原   告  蔡明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仁龍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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