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秩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桃秩字第236號
被移送人   宋正皓
       宋婉柔
       蔡欣宜
       陳昌甫
       張家瑋
       傅聖翔
       葉秀元
       鍾佳峻
       吳育宏
       黃俊昇
       廖振邦
       戴慶宥
       林俊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11月1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010598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正皓、宋婉柔、蔡欣宜、陳昌甫、張家瑋、傅聖翔、葉秀元、
鍾佳峻、吳育宏、黃俊昇、廖振邦、戴慶宥、林俊甫均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晚間8時許
進入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阿市多餐廳」,明知時
值該餐廳顧客較多之用餐時段,竟意圖滋生事端,進入該餐
廳未共進一桌,而蓄意分散桌次,各自張點明顯低於與該餐
廳每桌可達正常消費額之餐點後,見他桌用餐顧客離桌即立
刻霸佔該桌,使該餐廳無法正常營業,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行為云云。
二、按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等於上開時地縱認有意圖滋
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之情事,
然未經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此業據被移送人等 陳明 在卷,
是被移送人等之行為,核與前揭法條之構成要件不合,移送
機關移送本庭裁處,於法無據,自應諭知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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