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九號上訴人楊○○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一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楊○○(代號0000-000000A)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對其女(代號0000-000000,人別資料詳卷,下稱乙女)乘機性交之犯行,罪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認定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因酒後亂性,雖深感後悔,然乙女本身交友關係複雜,屢次戲弄上訴人,此次是否係其陷害、報復上訴人仍請詳查,莫使上訴人含冤受罪。(二)、上訴人亦承認有錯,請鈞院明鏡高懸,斟酌減輕上訴人之刑責云云。
三、惟查:上訴意旨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憑己意,於法律審之本院,始請求調查其是否被陷害之新事證,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本院減輕其刑責,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李麗玲法官周政達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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