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2號原告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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