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000000
0號被告丁○○
號4樓B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思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