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選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判決,並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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