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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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陳明 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㈢提出聲請人配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
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㈣提出受扶養人 巫有林巫楊麗雪楊哲瑜 之戶籍謄本、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㈤請釋明受聲請人扶養之親屬巫有林、巫楊麗雪是否領取政府發
給之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㈥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檢附繳納租金之證明。
㈦提出使用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㈧提出電話費、勞健保繳費及稅金支付之證明。
㈨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生活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㈩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提出債權人清冊(請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聲請)。
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2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發生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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