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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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
聲請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永富 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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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
聲請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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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永富 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