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72號
原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
被告錢○(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渝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