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

債權人 洪鈴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秦庠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確認債權書(須經秦庠鈺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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