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0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八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0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八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