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484號聲請人 林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碧蓮 為監護宣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聲請人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29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