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救字第12號聲請人 謝綺芳 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清算聲請費、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繳納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戶籍謄本、子 黃彥鈞 身心障礙手冊、離職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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