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6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地籍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臺南縣政府代表人丙○○縣長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地籍圖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內訴字第○九一○○○七三三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開庭期日另行通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