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薇 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為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