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39號
原 告 黃富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276,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