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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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13號債務人 謝耀德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周培森 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從事砂石車駕駛工作,平均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5,000元等情,業據債務人 陳明 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18,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728,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生活費用共計約7,000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參以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具狀同意,足認本件更生方案尚屬公允、妥適。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之配偶並無固定收入,而子女 謝鳳茹謝昭呈 雖已成年,惟98年全年度收入分別僅8,000元、131,109元,而次子 謝孟言 則尚未成年,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見債務人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現階段尚無人可分擔或資助債務人,觀其每月酌留之必要生活開支僅7,000元,將所得大部分用以清償債務,確已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況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得自行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造成該項費用有所不足,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須再勉力撙節,只要未逾支出總額範圍,尚無不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8,0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3,667,517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1,728,000元。││4、清償成數:47.12%││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第一商業銀行│176,117│4.8%│864│├──┼──────────┼─────┼─────┼────────┤│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84,148│10.47%│1,885│├──┼──────────┼─────┼─────┼────────┤│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45,431│17.6﹪│3,168│├──┼──────────┼─────┼─────┼────────┤│││四│台中商業銀行│304,517│8.3﹪│1,494│├──┼──────────┼─────┼─────┼────────┤│五│京城商業銀行│7,788│0.21﹪│38│├──┼──────────┼─────┼─────┼────────┤│六│滙豐(台灣)商業銀行│360,338│9.83%│1,769│├──┼──────────┼─────┼─────┼────────┤│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7,000│0.46%│83│├──┼──────────┼─────┼─────┼────────┤│八│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35,625│3.7%│666│├──┼──────────┼─────┼─────┼────────┤│九│玉山商業銀行│189,804│5.18%│932│├──┼──────────┼─────┼─────┼────────┤│十│萬泰商業銀行│169,706│4.63%│833│├──┼──────────┼─────┼─────┼────────┤│十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41,252│12.03%│2,165│├──┼──────────┼─────┼─────┼────────┤│十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24,354│17.02%│3,064│├──┼──────────┼─────┼─────┼────────┤│十三│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211,437│5.77%│1,039│││有限公司││││├──┴──────────┼─────┼─────┼────────┤│合計│3,667,517│100﹪│18,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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