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47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賓
張龍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案原定於民國104年5月24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為星期日,公務機關均未辦公,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