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50號上訴人 劉永昌 被上訴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增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5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吳育嫻